2005年2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部委发布(2005)第5号公告,公布了《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办法》第九条规定国际开发机构申请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应具备条件之一为财务稳健,资信良好,经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人民币债券评级能力的评级公司评级,人民币债券信用级别为AA级以上;第十条规定国际开发机构申请在中国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应提交人民币债券信用评级报告及跟踪评级安排的说明。据悉财政部已批准三家国际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发行总额为40亿元的人民币债券,这三家机构分别是:世界银行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亚洲开发银行和日本的国际协力银行。允许国际开发机构在国内债券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进一步丰富了国内债券市场的发债主体,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债券市场的发展,也为国内资信评估行业提供了新的评级品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