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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企业资信等级评估有关规定 |
《绍兴市贷款企业资信等级评估管理办法》是直接对贷款企业资信评估工作进行管理的规章。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市分行于1997年8月颁布《绍兴市“贷款证”企业资信等级评估暂行办法》,2000年3月修订为《绍兴市贷款企业资信等级评估管理办法》,它对贷款企业资信评估工作的有关问题作出了以下主要规定:
1、目的与依据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金融体制深化改革的需要,加强金融机构信贷管理,提高金融资产质量,防范金融风险,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法》、《贷款通则》、《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制订本办法。
2、管理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分行是绍兴市贷款企业资信等级评估工作的管理机关。
3、评级机构
绍兴市贷款企业资信等级评估由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分行认定的资信评估机构进行,金融机构协助资信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工作。
4、评级对象
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分行颁发的《贷款卡》的企、事业法人为资信等级评估对象;人民银行绍兴分行根据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每年规定资信评级的重点对象,评级与《贷款卡》年审结合起来。
5、评级原则
贷款企业资信等级评估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程序、统一质量检查、统一公告登录”。评级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客观经济指标,坚持客观性、科学性、公正性、独立性的原则,进行论证和评定。
6、评级内容
评级机构依据企业基本素质、财务结构、偿债能力、经营能力、经营效益、发展前景等要素,划分若干考核指标进行定量、定性分析,经由专家组成的评委会充分论证后评定企业资信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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